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杭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活动及其管理工作。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倡导、市民参与,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健身活动。
杭州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全民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体育总会和各类体育社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市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级应当重视、支持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活动宣传封建迷信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各级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全民健身条例。本条例于2004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