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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方法主要涉及第二章,内容涵盖了一系列关键指标,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首先,第六条明确指出风险监管指标包括净资本、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和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还有结算准备金的最低限额等。
当公司面临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时,如开展业务或设立分支机构,需要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将其与净资本保持对应关系,以确保风险的充分覆盖。第七条定义了净资本,它是对公司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后的综合性指标,计算公式包括净资产减去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以及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等项的调整。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对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进行风险调整的方法,强调了采用最高比例的原则。同时,公司需按照会计准则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预计负债的确认也需审慎处理,以确保净资本的准确性。
客户保证金的不足追加对净资本有直接影响,需要在计算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未足额的客户保证金,公司需按交易所标准扣除,但不包括已记入特定科目的穿仓债务。公司还需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或有负债的情况,接受的审慎监管。
最后,对于借入的次级债务,期货公司可根据规定计入净资本,股东或关联企业的长期借款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纳入计算。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营和风险的有效管理。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于2007年4月18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2007〕55号公布;根据2013年2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2号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编制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