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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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章专门针对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规范和控制各类噪声污染问题。


首先,第六十一条明确了环境噪声的定义,它涵盖了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干扰性声音。噪声污染则特指这些声音超过法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建筑施工中产生的噪音,如建筑和装饰施工噪声。


在条例中,对一些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例如,“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涵盖了使用各种设备如工业生产设备、机械施工设备等,它们在运行时可能会产生环境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如医院、学校、机关和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场所,其周围环境尤其需要严格控制噪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则包括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这些地方的宁静至关重要。


第六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夜间”和“午间”的具体时间段,即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为夜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为午间,这些时间段的噪声控制更为严格。同时,“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其行驶噪声也需要在特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管理。


最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从那时起,合肥市对环境噪声的防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扩展资料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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