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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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 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 证据 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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