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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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04 14:26
1. 为加强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确保管线安全,并发挥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特此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包括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道和电缆。
3.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根据规定监督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接收。
4. 厦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其主要职责包括档案资料的接收、鉴定、统计、保管,管线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和维护,以及为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服务。
5.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批准手续时,需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公布批准情况。
6.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如有变更,需办理批准手续,并在竣工图上如实反映。
7. 管线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测量,并由监理单位审查确认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
8. 建设单位需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包括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竣工测量记录、管线成果表和竣工图等档案资料。
9. 地下管线改建、扩建或维修后,建设单位应修改原竣工图,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修改部分。
10. 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废弃后一个月内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11.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规定接收并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其他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12. 多种管线统一施工时,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单位编制档案资料并报送;协商不成时,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并分别报送。
13.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验建设单位报送的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出具收件凭证。
14. 市城建档案馆应将建设单位报送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录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15. 建设单位未按期报送档案资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时,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报送。如发现未记录的地下管线,相关单位需及时报告并补送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