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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省关于《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根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按照法律程序对“计划外生育费”名称进行变更,决定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中的“计划外生育费”修改为“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