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积金提取最新及方法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03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9 07:13

法律分析:一、明确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提取将“重点支持职工及其配偶首套刚性基本自住房提取需求,有条件地支持第二套自住房提取需求,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提取需求”。二、存量房*满6个月才能申请提取增加“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三、只能提取商贷余额调整为可提取商贷金额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商贷的,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四、组合贷还商贷,由“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将首套房组合贷款中还商贷的,“每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调整为“每3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五、备案合同提取由“半年内”放宽到“一年内”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将“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半年内”放宽到“一年内”。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