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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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1 19:58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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