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农合一的基本特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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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5 14:03

兵农合一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服役人员平时散在村社为农,战时临时征集为兵。散在为民时,兵器收归国家统一保管,临事征兵时,同时发授武器,与终日兵不离手、手不离兵的常备军明显不同。这就形成临战集结和临时授兵制度。
《左传》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 年)说:壬午,晋侯治兵于稷乃略狄土,立黎侯而还。这种临时集结军队的作法,直到春秋晚期仍然存在。《左传》襄公三年(公元前570 年)说:楚子重伐吴,为简之师。襄公十三年说:晋侯蒐于绵上,以治兵。襄公十八年说:楚将侵郑,子庚帅师治兵于汾。这些事例足以证明终春秋之世列国都是在战前临时征集部队的。《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也说,齐景公任命司马穰苴为将军,率兵抵御晋、燕二国的侵袭,同时任命宠臣庄贾监军。穰苴与庄贾约定第二天日中会于军门。说明也是临战征召部队。既然临战前征召部队,当然也在战前发授兵器,这种临战授兵的事例也习见于古文献。如《左传》隐公十一年(公元前712 年)记载,庄公准备讨伐许国,五月甲辰那天,在郑国的祖庙发授兵器,大夫公孙阏与颍考叔为争车发生矛盾,颍考叔挟辀(zhōu,音舟)以走,子都拔棘以逐之,及大逵,弗及。庄公四年(公元前690年)说,楚武王排列成荆尸之阵,向军队发授战戟,去讨伐随国。又,闵公二年(公元前660 年)说,狄人伐卫,卫将战,国人受甲。军队的武器,战时由国家发授,战后复缴还国家。因此,国家专门设有一套保管武器的官吏和机构。据《周礼·夏官》载其《司兵》职掌五兵五盾的授受。《司戈盾》职掌乘车、贰车及旅贲及虎士戈盾的授受。《司弓矢》职掌六弓四驽八矢的授受。《校人》职掌五马之政。据《周礼·春官》,《司常》职掌各种战旗,《鼓人》职掌各种战鼓与金器,《车仆》职掌各类战车等等。《左传》襄公九年则记载,宋国有工正掌管出车,校正掌管出马。
他们备甲兵,庀武守。官府收藏武器的专门场所叫做库。当时列国都有这种武库,如鲁国曲阜有库,高余也有库,郑国有襄库等。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平时管理村社和国家事务的各级官吏,战时就是军队中的各级军官。齐国的轨长,里有司、连长、乡良人平时治民,战时统军,正是这种村社和军旅的双重官吏。晋国的六卿,平日为*官吏,战时为三军将佐。鲁国的季孙、叔孙、孟孙三家平日是司徒、司马、司空,战时皆为军帅等。总之,列国的政事官也兼军官,都是文、武职责不分的。 春秋时期兵农合一制度的特点取决于中国奴隶制社会形态的特点。依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奴隶社会形态有两种形式:一是古代的劳动奴隶制;一是东方的家庭奴隶制。东方家庭奴隶制的特点是:
其一,公社或国家是土地所有者;
其二,*制度基于公有制。就我国奴隶制社会存在着土地公有(井田制)和君主*政体这两点来看,无疑属于古代东方家庭奴隶制类型。这种类型的奴隶制在较大程度上保存了农村公社制度。所以它反映到军事制度上就是兵农合一,军政合一。在我国古代历史上,这种集军事、行政、生产三位一体的兵农合一制度,并不只存在于先秦时期,为华夏族所独有。在由原始的氏族制度向奴隶制转化过程中,宋代辽东生女真完颜部所建立的猛安谋克制度、明代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所建立的八旗制度,都是这种集军民于一身,出则为兵,入则为民的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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