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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保险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增强了保险法的可操作性,对保险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保险公司展业、核保、核赔、条款制定费率厘定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变动较大的热点问题如下: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及法律责任。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后法律后果。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说明和明确说明义务加重。规定了较短的理赔时效。责任保险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理赔时效的性质和起算点。死亡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同意权。团体保险中的受益人的指定。严格保险条款的制定要求。特别约定的法律效力。关于危险程度与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理赔偿与责任认定。等等----。
建议参考下陆新峰发表在《国联民商法网刊》2009年第6期总第42期的《保险法修订之合同法部分评析》一文。该文通过新旧条文对比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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