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产品贸易的与新贸易理论的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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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3 11:51

随着国际生产的全球化发展,贸易活动越来越围绕*公司而展开。在母公司的控制下,最终产品商既可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股权式的一体化形式,也可借助于品牌、协议、分包、许可证等非股权控制的非一体化形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垂直一体化生产”(vertical integrated proction)或“零散化生产”(fragmented proction)。相应地,大量的原材料类中间投入品、零部组件类中间产品,将频繁地流转于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外包企业网络之间,从而产生了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显然,发生在“垂直一体化生产”方式下的中间产品贸易是典型的公司内贸易模式,体现了贸易模式的内部性;而在“零散化生产”方式下发生的中间产品贸易则是公司间外包贸易模式,体现了贸易模式的网络性,即贸易各方之间都承担了关系专用性投资(relationship specific invest-ment),是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中间形态,用Spencer的观点来看,这种外包模式最好描述为合资关系(a joint venture)而不是市场关系(an arm’slength relationship)(Spencer,2005)。这两种贸易模式都不能简单地以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来区分。但在H-K贸易理论框架中,国际贸易是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模式,体现了与产业间贸易模式的外部性相比较的内部性质。因此,中间产品贸易模式的网络性和内部性与H-K贸易理论中贸易模式的性质发生了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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