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息公开时限及申请的条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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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收到 *信息公开 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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